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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八一”标志不能滥用

2000-07-05 来源:光明日报 李志龙 刘军 我有话说

“八一”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特有标志。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》明确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军队和军人标志进行商业活动。中央军委作出军队和武警部队不再经商的决策后,原有的军内企业早已与部队脱钩。但目前,有不少人和单位频频借用“八一”标志经商或在其他不适宜场合悬挂使用,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军队的声誉与形象。

笔者在豫南采访时发现,以“八一”为招牌的商业店家在一些地方随处可见。一些商家高挂着“八一”招牌招揽生意,使不知内情的群众误以为是部队经营。在某县一条不足200米的路段,除有一家“八一宾馆”外,一家个体摄影店也打出“八一摄影室”招牌,而就在离这家摄影店不足50米处,还有一家“八一装饰部”。

在107国道河南路段笔者看到,一些为过往司机提供饮食服务的“路边店”中,有一家“八一大酒店”尤为引人注意,每当夜晚时分,几个浓妆艳抹的女青年站在酒店门口吆喝着过往车辆,有时还谩骂不愿停车的司机,此情此景,让人极为愤慨。

为何有人敢堂而皇之地以“八一”标志作招牌经商,又为何敢在不庄重的场合乱用“八一”标志?归根结底,就是由于少数单位和个人国防意识淡薄,有关部门也未能够真正重视起来予以制止,导致滥用“八一”标志现象滋生蔓延。还有人怀有不可告人的动机——企图盗借“八一”的辉煌来遮掩其并不光彩的行为。

对于少数单位和个人的这种滥用行为,有关部门应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声誉的高度出发,认真进行清理,及时发现,坚决取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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